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卖房子转眼亏了300万元

来源:人民网房产   发布日期:09-02-18 00:00:00 浏览量: 字号: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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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拍案惊奇

  房子卖出去了,收了202万购房款。正当双方忙着过户时,卖方却惊悉房子早就被列入拆迁地段,拆迁费竟然有500多万元。卖方认为自己被骗而拒绝办理过户并要求撤销买卖,被买方告上法院。近日,法院一审判决卖方败诉,要赔偿买方约300万元。

  时报记者 李朝涛

  今年72岁的张先生长居香港,在香港和广州曾创办不少企业,并获广州市“荣誉市民”称号。1999年,张先生妈妈去世,给他留下一处位于广州荔湾区的房产。

  才签合同 惊悉巨额拆迁赔偿

  几年后,张先生想将房子出售,却因不熟悉广州的房屋买卖规则,颇为苦恼。

  就在此时,他在别人的介绍下,认识了一位自称熟悉行情的高女士。2006年11月,在高女士的游说下,两人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张先生以202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高女士。此后,两人开始着手办理过户手续。

  然而,就在张先生准备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,某地产公司拆迁办突然给他打电话,说房子所在地方已被划为商品房建设用地,而且早在2006年7月27日,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发出了拆迁公告,拆迁后张先生可获得约500万元的补偿款。

  这个电话把张先生惊呆了,他不再为办理过户手续而奔走,而是开始思考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。他觉得自己早就掉进了“被人谋划好的一场戏中。”“高女士早就知道这个房屋将被拆迁,所以才买来获取高额的拆迁款。”

  于是,张先生不仅不肯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,还积极与拆迁办商量补偿问题。眼看能赚到300万元的高女士当然不干,便于今年1月将张先生告上广州荔湾区法院。

  庭上激辩 双方互斥没诚信

  在庭上,高女士气愤地说,张先生是自愿卖房子给她的,依据合同,张先生作为卖方,负有转移房屋所有权给她的法定义务。

  高女士认为,张先生在获知房屋拆迁能获取更高收益后,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,转而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。这样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,也构成根本性违约,应该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但张先生也同样对高女士的“不诚实”表示气愤。他说,自己长期住在香港,对广州的房屋产权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清楚。自己是在对方有意欺瞒的前提下,在拆迁通知发出4个月之后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高女士是知道拆迁信息后才跟他买房子的,这是明显不公平的合同。

  张先生说,根据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,拆迁公告发出后,房屋不能买卖,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因“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为无效合同”。张先生认为,根据法律,在这一情况下,他可以返还高女士202万元的购房款,但没有责任赔偿她的损失。

  法院判决 房东要赔300万元

  今年6月,荔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:根据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的规定:在拆迁范围内确定后,拆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租赁房屋等行为,但并未禁止买卖,因此判定张先生违约,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法院最后判决,张先生须将拆迁补偿款与房屋成交价格的差额赔偿给高女士,也就是他要赔偿高女士约300万元。

  据悉,张先生已上诉至广州市中级法院。他认为这个交易“显失公平,自己受到了欺骗,要求法院二审改判“。此案目前在广州中院二审当中,将择日作出宣判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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